


關于2018年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計發標準和被征地納入老年生活困難補助人員社會保障待遇的通知
來自: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8/8/17 13:23:57
各區(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江北新區社會事業局,浦口區社保中心: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5〕5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254號,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8年調整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計發標準和被征地老年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全市年滿60周歲及以上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人員。
(二)按《辦法》第十八條規定: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間被征地納入老年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計發標準調整到每人每月410元。
(二)市本級老年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人員每人每月增發40元,由420-560元調整至460-600元。
三、財政補貼
本通知規定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費用,由市、區財政按規定比例承擔。老年生活困難補助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費用由各區從原渠道列支。
四、執行時間
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其他
江北新區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當地被征地納入老年生活困難補助人員社會保障待遇調整具體辦法,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備案后實施。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 京 市 財 政 局
2018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