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辦法》出臺背景
加強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不僅關系到社會保險費的平穩、有序增長,而且和社會穩定以及參保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密切相關。當前我省大部分參保單位均能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因種種原因拖欠社會保險費的現象依然存在。近年來各級地稅、人社和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欠費清理的力度不斷加大,通過加強部門協作,強化日常管理,探索實施有效的清欠手段,欠費清理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但是全省缺少統一的制度性文件指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模糊,執法手段難以保障;基層各單位對于清欠范圍、執法程序和欠費核銷等理解不一;在欠費數據比對、聯合公告等方面做法差異較大。上述情況導致基層各單位在清欠工作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統一。為此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江蘇省財政廳聯合制定辦法,對執法手段予以保障,對清欠工作進行規范、統一。
二、《辦法》主要內容
(一)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費欠費是指由各級地稅機關征收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應加收的滯納金。
(二)欠費類型和欠費清理類型分類
按欠費發生時間的不同,欠費分為當期欠費和往期欠費。當期欠費指一個征收期(月)內,超過規定期限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往期欠費指除當期以外,本年和以前年度超過規定期限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按欠費類型的不同,欠費清理分為催繳和清繳。對于當期欠費,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月催繳;對往期欠費,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根據《辦法》規定的流程實施清繳。
(三)欠費清理對象
欠費清理對象是指下列五種情形之外的欠費單位。其中前三種情形需經過主管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合認定。(一)依法宣告破產以及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二)連續三個月以上未申報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費,且已無法找到地址、無法聯系的企業;(三)已注銷稅務登記,但參保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尚未轉出且連續三個月以上未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四)經法院強制執行后,無財產可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社會保險費的欠費單位;(五)其他經主管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認定暫不納入催繳和清繳范圍的企業。
(四)欠費清繳流程
《辦法》對社會保險費欠費清繳流程進行規范和統一,要求各級地稅機關按照《辦法》規定的順序和程序開展清繳工作。用人單位經催繳后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主管地稅機關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應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欠費單位賬戶無余額或劃撥后仍有欠費的,主管地稅機關應聯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費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五)失信懲戒規定
《辦法》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對欠費單位的失信行為按照輕重程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懲戒手段。對一般失信行為,主管地稅機關可以對欠費單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等方式。欠費金額較大的,可以告知用人單位的工會、主管部門及勞動者。對較嚴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經主管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合認定后,可以采取催繳通告等方式在社會新聞媒體、自辦媒體等公開告示,并可報同級信用管理機構,分別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黑名單。
(六)非正常戶認定
《辦法》要求對連續三個月未申報、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主管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聯合開展實地稽核,對無法找到地址、無法聯系的用人單位,主管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認定為社會保險費非正常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停止生成應征數據。
(七)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