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調整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方式。
自2010年7月1日起,個人創業及合伙經營、組織就業創業的,新申請的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采取還本付息后貼息的方式。貸款人在按時還本付息后,憑銀行結算單填報《貼息審批表》,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貼息手續。原十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后,將貼息匯總表報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定后,市財政局將貼息資金撥付至有關銀行,銀行應及時撥付至貸款人在該行開立的貸款賬戶。原十城區外的區縣參照上述辦法執行,并在每季度末將貸款貼息情況報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完善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核定和二次貸款貼息工作。
(一)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創業實體的注冊資金。
(二)創業小額擔保貸款享受貼息政策不超過兩次,本通知發布前發生的貸款次數追溯認定。
三、進一步加強扶持婦女創業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全面落實《關于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財社[2009]201號)要求。全市城鄉凡有創業愿望和創業能力、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償還能力的婦女自主創業的,均納入我市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對象范圍。各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婦聯組織、經辦金融機構要加強溝通協作,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和工作監督評價考核機制。財政部門本著應貼盡貼的原則,統籌安排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受理平臺為婦女小額擔保貸款進一步做好服務工作。各級婦聯組織要利用組織優勢、宣傳優勢和載體優勢,依托基層工作平臺,按照現行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有關規定,做好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貸前、貸中、貸后的各項服務、幫助、指導工作,切實增強婦女創業能力和增收致富能力。
四、大力推進原十城區外的區縣范圍內的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一步加大扶持農民創業工作力度。
(一)大力提高創業小額擔保貸款信貸能力。要擴大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規模,2010年原十城區外的區縣應在就業再就業政策體系內建立創業小額擔保基金,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按照擔保基金1:5的比例發放,并建立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擔保基金代償能力。市財政對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規模達到100萬元的區縣給予總額50%的基金補充補貼,補貼上限為150萬元。
(二)重點做好對農民創業的貸款扶持工作。統籌做好城鄉各類勞動者自主創業的貸款扶持工作,鼓勵農民創業,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將登記失業返鄉創業的農村勞動力,作為創業貸款的重點服務對象,并按規定給予貼息。
(三)全面落實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各項政策。按照《市政府關于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就業形勢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09]22號)、《南京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創建首批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發(2009)136號)等文件,統一并落實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有關政策:
1、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范圍:法定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能力和勞動技能的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大中專(技)校畢業生,畢業兩年內非本市戶籍的在寧高校畢業生,本市農村勞動力、被征地農民、城鄉符合條件的婦女。
2、貸款額度及貼息: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上限提高到5萬元,規模較大的可提高到10萬元;從事微利項目自主創業的,由財政給予全額貼息,從事非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微利項目的范圍指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以及工藝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銷售、租賃服務、個體運輸、園林綠化、服裝鞋帽加工制造、種植、養殖等符合政府產業導向、適合被列為扶持初始型創業者創業的行業。
(四)努力擴大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規模。原十城區外的區縣要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實施辦法,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要選擇管理規范、服務優良的貸款經辦金融機構,采用手續簡便、切合當地實際的擔保方式,簡化貸款和貼息手續,加強協調配合,努力擴大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規模,服務各類勞動者創業融資的需要。對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街道(鎮),可參照城區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考核獎勵辦法,給予工作經費獎勵,市財政也將根據各地工作實際進行以獎代補。
各區縣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臺帳,并按季度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有關數據報表。
